• 号:010183242/2019-00095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题:转发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07-01-23
  • 发布日期:2007-01-25


转发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2005年至2006年,全区共发生火灾9414起,死亡106人,受伤132人,直接财产损失5732.2万元。特别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上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发生后,业主或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增加了政府救助负担,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将经营者或管理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对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使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引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原则、方式及目标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边总结、边完善;充分利用火灾责任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三、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点领域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在以下重点领域引导和督促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经营场所;
    (二)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
    (三)影剧院、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
    (四)宾馆、饭店等营业性餐饮住宿场所;
    (五)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事前防范和事后救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利用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要把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平安社会建设工作体系之中,为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做好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组织引导工作,努力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普及率,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持续深入开展。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着力提高保险业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要切实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推动被保险人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严禁擅自降低保险费率,进行恶性竞争。
    (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协作,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要建立火灾保险检查与消防监督检查、保险理赔与火灾原因调查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共同促进被保险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进行火灾损失核定应依法提供条件。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开展火灾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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